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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章(第1页)

原文

医者之治瘠痈,甚者必剜其腐肉而生其新肉。今日之劣弁羸兵,盖亦当之为简汰,以剜其腐者;痛加训练,以生其新者。不循此二道,则武备之弛,殆不知所底止。立法不难,行法为难。凡立一法,总须实实行之,且常常行之。

译文

医生治疗瘦弱的痈疮病人时,如果病情严重,也必定剜除他身上腐肉,以便长出新肉来。现在军中品行恶劣、身体太弱的士兵,也应该予以淘汰,就好比剜去人身上烂肉一样。再严加训练,以生成新的、强劲的战斗力。如果不按照上述两种办法整顿军队,则武备的废弛,不知要到何时才会停止。立法并非难事,难在依法办事。每制定一项法令,都要实实在在地施行它,并持之以恒,长久坚持下去。

原文

以精微之意,行吾威厉之事,期于死者无怨,生者知警,而后寸心乃安。待之之法,有应宽者二,有应严者二。应宽者:一则银钱慷慨大方,绝不计较,当充裕时,则数十百万掷如粪土,当穷窘时,则解囊分润,自甘困苦;一则不与争功,遇有胜仗,以全功归之,遇有保案,以优奖笼之。应严者:一则礼文疏淡,往还宜稀,书牍宜简,话不可多,情不可密;一则剖明是非,凡渠部弁勇有与官姓争讼,而适在吾辈辖境,及来诉告者,必当剖决曲直,毫不假借,请其严加惩治。应宽者,利也,名也;应严者,礼也,义也。四者兼全,而手下又有强兵,则无不可相处之悍将矣。

译文

执法者要以谨慎精确的态度,行使我们军威权威的职事,务求达到让犯法而死的人没怨恨,活着的人可从中得到警戒。然后,内心才能获得安宁。我们对待下属的办法,有两方面应该宽,有两方面应该严。应宽的,一是银钱慷慨大方,绝不计较。当资财充裕的时候,就将数十百万掷如粪土;当穷困窘迫时,则也要解囊分用,自甘困苦。二是不与人争功劳。遇到打胜仗,将功劳全归之于别人;遇有保举的事,就用最上的奖项笼络他。应严的,一是礼节文信要疏远淡泊,来往要稀少,书信要简单,话不要多,感情不要密切。二是要剖析讲明是非对错,凡是他部下将士与官姓争斗诉讼的,又恰在我们管辖范围之内,又有来诉说告状的人,一定要弄清原委曲直,毫不假借包容,请他严加惩治。应放宽的是利名,应严格的是礼仪。四方面都顾及全了,而手下又有强兵,就没有不能相处的悍将了。

曾氏体悟

曾国藩所处的晚清时代,适逢中国内忧外患,社会动荡不安,阶级矛盾、民族矛盾日益尖锐,清王朝的统治摇摇欲坠的时代。要维护清朝封建统治的正常秩序,保国安民,制夷图强,就必须崇奉礼仪,注重法制。

曾国藩的法律思想中既保留了封建的正统法律思想,又有一些洋务派的主张。

曾国藩深受儒家学说的熏陶,认为治国以纲常礼义为先。因为纲常礼义是&ldo;性&rdo;与&ldo;命&rdo;,即所谓&ldo;以身之所接言,则有君臣父子,即有仁、敬、孝、慈。其必以仁、敬、孝、慈为则者,性也;其所以纲维乎五伦者,命也&rdo;。无论是&ldo;三纲&rdo;还是&ldo;五伦&rdo;,都是一种天性天命的礼,谁也不能违背。

曾国藩强调,修身、齐家、治国、平天下,则&ldo;一秉于礼&rdo;。自内言之,舍礼无所谓道德;自外言之,舍礼无所谓政事。

礼之所以能治国治天下,曾国藩认为礼体现为仁与义,仁、义能使人&ldo;心纯&rdo;,&ldo;心纯&rdo;则贤才辅佐,而贤才辅佐则&ldo;天下治&rdo;。&ldo;天下治&rdo;是由于仁、义能&ldo;化万民&rdo;。

同时指出,如以仁、义治天下,必然会出现&ldo;仁政&rdo;,并将&ldo;仁政&rdo;视为治理国家的规矩和准绳。

礼和仁义的集中表现是纲常伦理。曾国藩认为,&ldo;三纲之道&rdo;是&ldo;地维所赖以立,天柱所赖以尊&rdo;的天经地义,君臣父子上下尊卑,不可倒置。为了维护纲常伦理、实行仁政、修身齐家、泽民和物,首先是礼而不是法,即所谓&ldo;治国以礼为本,不当以赏罚为先&rdo;。

曾国藩虽主张&ldo;治国以礼为本&rdo;,强调肇源于中国传统文化的&ldo;以礼自治&rdo;和&ldo;以礼治人&rdo;,把礼看作统治权术不可须臾离开的法宝,但他又认为,要天下真正大治,也离不开法制。为此,他极力赞赏周敦颐的法制观:&ldo;圣人之法天,以政养民,肃之以刑。民之盛也,欲动情性,利害相攻,不止则贼灭无论焉。故得刑以治情伪微暖&rdo;。他甚至将唐虞以后的五刑称为&ldo;不易之典&rdo;。

曾国藩主张立法执法必须严肃认真,认为立法是必要的,立了法就一定要认真执行。他说,凡立一法,出一令,期在必行;若待而不行,尔后更改,则不如不轻议法令为好。他强调执法必须从严,但并非漫无条律,而是要&ldo;以精微之意,行吾威厉之事,期于死者无怨,生者知警,而后寸心乃安&rdo;。为此,他提出了以下重要意见和措施:

第一,重视执法人员的品格才能。

有公允的执法者是实现&ldo;赏一人而天下劝,刑一人而天下惩&rdo;的良好的执法局面的前提。曾国藩认为,如果执法者&ldo;心不公明,则虽有良法百条,行之全失本意。心诚公明,则法所未备者,临时可增新法,以期便民&rdo;。曾氏重视在执法中强调人的作用,认为法执行得如何,完全在于人是否熟悉法以及能否公允地运用法。他强调指出:&ldo;任法不如任人。&rdo;只有&ldo;公明&rdo;、&ldo;便民&rdo;的执法者,才能认真执法,公平断案,使生不恨、死不怨,维护法律的严肃性。

第二,不得任意赦免和赎罚。

曾国藩以历史和现实的事例,论证说明了有法必行、不能任意赦免的道理。他举例说:诸葛亮治蜀,有人言其惜赦。亮就回答:治世以大德,不以小惠,西汉匡衡、东汉吴汉都不愿为赦。先帝刘备也言,他与陈元方、郑康成为友,每遇见,经常谈起如何治天下,但从来没有说起赦免之事。而若刘景升、季玉父子,每年下赦令,实无作用。所以,当时的蜀人称亮为贤相。

曾国藩自己对赦免也很有感触。他曾这样说:&ldo;国藩尝见家有不肖之子,其父曲宥其过,众子相率而日流于不肖。又见军士有失律者,主者鞭责不及数,又故轻贳之。厥后众士傲慢,常戏侮其管辖之官。故知小仁者,大仁之贼。多赦不可以治民,溺爱不可以治家,宽纵不可以治军。&rdo;曾国藩观点鲜明,意见明确,力主不能随意赦免,否则既治不好民,又治不好军,也治不好家。

与赦免相关的赎罚,曾国藩也主张严禁。他指出:关于词讼罚捐,过去愚民犯禁,有司念其无知,而思曲全。又地方刚好要用工。便定罚银若干,就赦而不议。

因此,他明确要求各地方官吏,&ldo;专札通饬各属,于词讼罚捐,概行停止。&rdo;

第三,反对冤狱累讼,严禁私自关押。

曾国藩十分痛恨冤狱累讼。他说,冤狱太多,民气难申。在其刑部任职期间,京控、上控等案件,奏结数十案,咨结数百案,但只有河南知府黄庆安和密云防御阿祥二案,是&ldo;原告得实,水落石出&rdo;。其他各案,大抵是原告反得虚诬之罪;而被告脱然无事,逍遥法外。冤狱的严重和普遍,必然导致反复拖拉,牵连无辜。百姓的冤枉、痛苦也就不可避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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